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从混沌走向清晰
2020-07-14     □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专题通报会,介绍了该院自2019年至今有关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自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5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审结涉及作品名称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的案件67件,主要涉及18个权利主体,其中10个为国外权利主体,权利主体主要包括腾讯科技公司、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迪士尼企业公司、乔丹有限公司等。

开发推广衍生品是当今文化娱乐行业较为常见的一种商业模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品名称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因作品名称被抢注引发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也逐渐增多。在“王者荣耀”商标案审理中,法院认为游戏《王者荣耀》的知名度能够及于日常生活领域的商品,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白酒等商品,也应被纳入“王者荣耀”作品名称在先权益的保护范围。又如“阿童木”商标无效案件中,虽然动漫《铁臂阿童木》的权利人尚未在鞋等商品上使用阿童木形象,但鞋属于生活必需品,法院最终认定,第三人注册“阿童木”商标侵犯了动漫权利人的在先权益。

借用他人在先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生产商品或注册商标,势必会挤占权利人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如何保护作品名称在先权益?如何认定侵害在先权益?司法审判中,法院通常考虑以下四个因素:一是作品名称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具有一定知名度;二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三是诉争商标标志与作品名称相同或近似;四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在先作品名称知名度所及的范围,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在先作品所有人的许可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将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在特定情形下所具有的相关利益,纳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既是从现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出发,也是对与著作权相关产业的发展予以适当关注。尤其是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作为在先权益进行保护,能够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能有效打击商标申请中存在的抢注、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之风,规范商标注册使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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