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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两部委:加快建设津冀世界级港口群

□记者 王璐 北京报道

国家发改委网站3日消息,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到2035年,全面建成智慧绿色、安全高效、繁荣创新、港城融合的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天津港成为世界一流港口,国际航运中心排名进一步提升,集装箱吞吐量力争达到3000万标箱。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指出,区域港口一体化发展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方面。要突破行政区划限制,高水平配置港口资源,建设功能完善、分工合理、错位发展、高效协同的津冀世界级港口群;并鼓励津冀港口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加快整合,实现集约化运营。天津港重点发展集装箱干线运输,调整优化大宗散货运输结构,建设国际枢纽港。

根据《意见》,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的战略定位在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支撑,服务“一带一路”的重要支点,陆海深度融合的重要平台,现代化的国际航运枢纽。补设施短板,补集疏运短板是未来一段时期的建设重点。

相关支持政策也将进一步完善。《意见》明确,推动将天津港纳入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研究建立灵活的海铁联运运价机制。天津市研究设立天津港航发展基金,支持港口建设发展。

7月份40城市土地成交均价创新高

□记者 高伟 北京报道

8月3日,北京土地市场迎来8月份首场土地拍卖,挂牌出让2宗地块,均位于大兴亦庄片区,总起始价为133.93亿元,总用地面积逾35万平方米。

同日,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发布《2020年7月40城土地市场报告》显示,7月份土地市场仍然保持较高热度,受监测的40城市土地成交量、地价和溢价率仍有所上行,但幅度明显收窄,未来几个月或降温。

根据报告,7月份,受监测的40个典型城市土地成交建筑面积6540万平方米,环比增长9%,同比增长24%。随着多个城市调控政策的收紧,成交量增幅已经明显收窄。

从地价情况来看,7月份40个城市土地出让收入为3674亿元,环比下降6%,同比增长33%;土地成交均价为6041元/平方米,再创历史新高,环比上涨1.2%,涨幅收窄;土地成交平均溢价率为16.3%,与6月相比上升0.6个百分点,增幅减小。

综合来看,7月份的土地市场行情显示,一线城市成交量下降,地价微涨,基本保持平稳;二线城市量增价平;三线城市二季度以来地价涨幅最大,土地溢价率也较高,但7月成交量已经停止增长,地价涨幅也明显收窄。

“无论是考虑政策层面还是市场自身规律,未来几个月土地市场都将有所降温。随着调控政策收紧城市逐渐增加,未来几个月40城市土地市场量价将出现回落。”易居研究院研究员王若辰说。

政策鼓励在重点区域

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

□记者 梁倩 北京报道

发改委、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指出,鼓励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以盘活存量资产,广泛调动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性,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值得一提的是,酒店、商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房地产项目不属于此次试点范围。

通知明确,试点将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雄安新区、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支持位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特色产业园等开展试点。

对于行业,通知指出,将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例如仓储物流、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智慧城市等领域项目。

有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公募REITs补充现金流,可显著降低地方政府的财务杠杆,实现基础设施产品的股权投资、大众化投资,实现基础设施投资的市场化改革。此次通知不仅明确了行业,还对项目投资回报率、回收资金用途等方面有了明确的指导。

科技部发文整治科技活动违规行为

□记者 钟源 北京报道

记者3日从科技部获悉,《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日前正式发布。《暂行规定》对各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予以界定,并明确具体处理措施。暂行规定将于9月实施。

《暂行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列举,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的违规行为。

12种行为被列入科学技术人员违规行为范畴,比如,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等。

《暂行规定》还明确,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将采取警告,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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