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创新意识 推动海南自贸港立法
2020-08-17     □迟福林 来源:经济参考报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指出,要强化改革创新意识,赋予海南更大改革自主权,支持海南全方位大力度推进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建立适应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更加灵活高效的法律法规、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下大力气破除阻碍生产要素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笔者认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要赋予海南充分的改革开放自主权,实现对标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突出自由贸易港建设“母法”和“基本法”的特点以及推动制度集成创新的重要突破三大目标。

自由贸易港的本质是高度开放。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重在对标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服务于将海南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鲜明旗帜和重要开放门户的战略目标。为此,《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应是一部“最高水平开放法”。

为实现这一目标,立法要对标国际自由贸易港的通行规则,形成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的法律框架。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要按照“境内关外”的基本要求,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保障货物、资金、服务、人员、信息等要素的自由便利流动。要对标世界最新经贸规则,打造我国“重要开放门户”。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既要为对标当前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提供法律保障,又要着眼长远、把握趋势,为对标全球未来最高水平开放形态预留法律制度空间。对标具有一流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也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重点。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不仅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当务之急,也是长远建设的重大任务。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要把推动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作为重大任务之一。

突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母法”和“基本法”的特点则是立法的另一重要目标。《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具有“母法”或“基本法”、授权法、框架法、创新法等突出特点。一方面,立法要界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特殊管理体制等,以保障中央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和战略目标的实现;一方面,要规范、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国内其他现行法律的关系,对赋予海南充分的改革开放自主权等重大问题作出法律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突出“基本法”的特点,有利于处理好政策与制度的关系,有利于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有利于处理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此外,自贸港立法还要推动制度集成创新的重要突破。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与自由贸易试验区以行政授权为主、有关法律暂停实施的方式不同,是要通过在法律上“一揽子”授权的方式做成国内其他地区没有条件做的事情,以此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集成创新提供法律保障。

推动制度集成创新,任务之一是建立与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相适应的高效率行政体制。当前,海南营商环境存在不足被各方诟病,其中突出矛盾之一是行政效率低下。建议借鉴新加坡等国际成功自由贸易港以“精简扁平的政府机构+专业高效灵活的法定机构”建立专业高效行政体制的普遍经验,加快建立以法定机构为主体的专业高效的执行系统。

推动制度集成创新,重在建立与最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立法与司法体制。《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要对立法与司法体制做出框架性安排,并赋予海南立法体制改革自主权与特殊的司法权。推动制度集成创新,要在法律执行方面探索创新。从打造一流法治环境的目标出发,建议考虑赋予海南自由贸易港一定的法律适用特权。例如,建议考虑在金融等专业领域适度引进普通法系的相关判例;对国际民商事案件,建议以清单形式赋予相应的适用法律选择权;对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建议赋予海南一定的全球最新经贸规则协定内容的适用权。由此,探索建立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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