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成关注重点
重拳连出 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2020-11-11     □记者 郭倩 班娟娟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期监管部门连出重拳规范平台经济秩序。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成为重点监管领域。此前数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相继出台。

业内指出,“双十一”期间,是各大电商平台集中促销以及全民消费的重要时间节点。一系列强监管信号释放,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氛围。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24条,明确了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要坚持营造公平竞争秩序、加强科学有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随着平台经济发展日渐成熟,不少平台企业逐渐从规模快速扩张期转入资源掌控期,不规范竞争行为集中出现。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推进企业竞争公平化、市场治理现代化、市场环境法治化。

对于引起广泛争议的平台“二选一”问题,征求意见稿作出专门规定,并规定了认定是否构成限定交易重点考虑的两种情形,一是当平台经营者通过惩罚性措施实施限制从而产生直接损害时,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二是当平台经营者通过激励性方式实施限制,虽然可能会具有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如果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也将被认定为限定交易行为。

刘俊海表示,征求意见稿对“二选一”行为作出规定,弘扬了公平与效率并举更加注重公平的精神,符合广大消费者的最佳利益,符合互联网行业公平竞争的需要,下一步要将重点放在政策落地见实效上。

对于大数据杀熟问题,征求意见稿表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会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不过,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如果平台经营者是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则可以不被认定为差别待遇行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将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纳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范围。同时对平台经济领域内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定,并要求行政机关制定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活动的规章等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据悉,市场监管总局接下来还将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一批规范线上经济发展的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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