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加速推进 多部全国性法律法规酝酿完善中
金融防风险加速织密制度安全网
2020-12-01     □记者 张莫 汪子旭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金融监管正全面加速夯实制度基础,织密安全网。12月1日,内蒙古首部地方性金融监管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除此之外,近来,北京、江西、厦门等多地金融监管立法也加速推进,填补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制度空白。而在全国性法律法规层面,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最近均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措施。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指出,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与专项风险整治行动相比,完善法律法规,更可为金融监管提供更多制度性保障,也可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尤其是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加速推进,将使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有法可依,提高监管权威性和有效性,防范地方性乃至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内蒙古是继河北、天津、山东、四川、浙江和上海之后,第七个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省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机构监管、人员监管、行为监管、合规监管等方面的规范性要求,同时明确了政府部门、地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防范与处置职责,大风险事项报告制度,对可能引发以及已经引发重大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措施等。

另外,北京、江西、厦门等多地金融监管立法最近也加速推进,填补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制度空白。11月25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审议。《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首部地方性金融监管法规近日也获得通过,将于明年3月起实施。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均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从目前这些立法的修订情况来看,也体现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

例如,针对近期中小银行风险事件中暴露出的公司治理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须在立法中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强化内部控制与资本约束,健全处置与退出安排,《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新设“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等章节,并将原第七章整合充实为第九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人民银行对金融体系整体的稳健性状况进行监测评估,牵头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明确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体系,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措施。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防范金融风险是近年来金融业的核心主题之一。到目前为止,监管部门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整治风险行动已经常态化。(下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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