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承办的“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暨法治政府建设新发展研讨会”在线上成功举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以及北京市等省市司法局的几十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
新《纲要》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新《纲要》的发布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表现为新《纲要》的内容是通过深入总结“十三五”时期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而形成的;“启下”则表现为新《纲要》是“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路线图和施工图,下一阶段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由此展开。
可以说,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突破口,需要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基于此,新《纲要》加强了与《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衔接协调,在总体目标中体现了《规划》提出的法治政府建设相关目标要求。
新《纲要》立足实践、亮点频出,不仅对继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予以了关注,也对“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提出了要求。此外,新《纲要》还要求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
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
《纲要》有三大创新之处
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出台以来,行政法学研究会一直在积极宣传贯彻落实。此次《纲要》和先前的纲要相比,有很多创新之处。
《纲要》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原则。2004年正式提出建设法治政府奋斗目标距今已经有17年的时间,我们法治政府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很多创新成果和重要经验,此次均上升为《纲要》的主要内容。如“放管服”、“跨省通办”、“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等创新举措,既是改革成果和经验总结,更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纲要》突出了问题导向。必须看到,法治政府建设仍存在着薄弱环节,还有难啃的硬骨头。存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问题,诚信政府建设问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问题等。这些问题在《纲要》中均明确提及,并就问题解决提出了相关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目的在于用法治给政府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纲要》突出了改革创新。法治政府的定义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由原来的“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调整为目前的“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说明我们对法治政府基本特征的认识发生了新的变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
法治政府中级阶段的第二个指南
关于《纲要》的定位,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理解。纵向方面,《纲要》是指导中国法治政府中级阶段建设的第二个指南(第一个指南是前“纲要”[2015-2020])。横向方面,《纲要》是实施全面依法治国主体工程的蓝图。全面依法治国工程包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总工程中的主体工程。
关于现《纲要》的发展,最重要者有两个方面:一是总体目标(置于“指导思想”之内)增加了“智能”政府和“人民满意”政府的内容;二是具体任务(置于“八大体系”之内),增加了加快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要求,依法预防突发事件的要求和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要求。
关于如何落实《纲要》,提三点具体建议:一是加强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程序立法,编纂《行政程序法典》;二是加强数字法治政府制度的研究,解决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的深度融合问题;三是在修改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同时,应单独制定《紧急状态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
“放管服”要因事而论因时而论
法学、管理学、行政学、经济学领域均在讨论“放管服”。“放”应理解为政府对市场的“放”和上级政府对下级市场的“放”,而对市场的“放”可以理解为对社会和公民的“放”。“管”强调的是行政监管,但还有社会监管,包括对社会、市场、公民、企业的监管。“服”是指政府的服务职能、服务效能、服务职责,政府对市场、社会、公民、企业的服务。
“放管服”永远在路上,是常抓不懈的工作。在“降低准入门槛”方面总体来说要大力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但是降低准入门槛不能过于绝对。有的领域不应降低准入门槛或者应当提高准入门槛,而有的领域准入门槛过高且不切实际,则应该降低。在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方面,应考虑实际情况进行改革,虽然推动政府管理改革的主基调是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但也要注意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
《纲要》新内容集中体现于三个部分
初步研阅11000字的新《纲要》,深感其具有中国特色行政法治发展的重大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体现出“三性”,即承续性、创新性、完善性,表现为“三化”,即现代化、精细化、中国化。
新《纲要》开篇确认了一个重要判断:“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新《纲要》与此前纲要文献相比,全新内容集中体现于三个部分,也即第一部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第六部分“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第九部分“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这是认识深化、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精细化、中国化的题中应有之义,特别值得认真研阅。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
以智能高效融合数字与法治建设
《纲要》提出的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为数字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融合提供了依据。根据《纲要》,“智能高效”成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这一目标的实现,不但需要依托信息化数字化提高行政效率,而且需要将基于信息技术的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地结合起来,并且以法律的方式确定下来。以行政高效为重要目标和以智能化为核心的数字化,不但为我国政府法治化注入了新的现代化要素,也为我国行政法制度体系的更新提出了新的时代使命。
依据《纲要》的规定,当前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政府的数字化平台和政务数据管理。在数字化建设中,基本进程都是以平台为依托、以数据为重心,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也是这样。第二是政府履职中的数字化内容,包括利用数字技术提供高效的政务服务,尤其一站式和跨省跨域的政务服务,以及政府对“互联网+”领域秩序的维护和有效的行政监管。在数字化基础建设普及和在政府职能领域的初级应用基础上,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将可能进入更高的阶段。更高级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将是在行政组织重构、智能化行政决策和向公共服务领域的扩展。
北京市司法局法治调研处处长吴苗林:
以严落实和微创新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新《纲要》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第三个《纲要》,在新的形势和任务背景下具有新的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从地方实施和个人体会来看,还有两点需要加强:一是“人的法治素质”建设的要求。从这些年地方推进法治工作的实践看,领导干部目前的法治意识还没有完全达到法治自觉的程度,基层干部的法治能力也还没有达到自如的程度。二是基层法治政府建设,如果中央文件没有具体要求,地方下一步落实的时候会存在较大困难。
北京从去年开始同步起草实施意见,目前已经完成初稿。在目标上,北京提出了六个字、三个层次的要求,即“守法、有为、共享”的目标,与新《纲要》提出28字的法治政府建设新标准较为契合。在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标准中,政府守法不能丢,这是法治政府的底线;政府有为不能缺,因为中国政府承担着发展的职能;共享不能少,法治政府建设要让人民群众有实际的法治获得感,这就是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基本内涵。
在任务措施上,应强调“严落实”,对中央相关措施的要求要扎实落实、落地。同时,推进“微创新”,在某些领域提出一些创新举措,如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讲法;推进鼓励设立首席法律顾问;推进法治强、弱地区之间的法治人才帮扶工程。通过“微创新”推动首都法治政府建设最后一公里的落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万华:
《纲要》的新内容需要深入研究
《纲要》具有特别鲜明的时代性,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回应信息社会提出了数字法治政府;二是回应风险社会提出了应急法治建设;三是回应信用社会提出了信用监管的法治化问题,这里面也包括政务诚信建设;四是回应经济全球化提出了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化。这些变化应该属于结构性更深层次的变化,这需要将来在理论上进一步展开解读和研究。
定位变化是从过去的行政行为法治化变化为政府治理法治化 。过去《纲要》以及其他文件的定位聚焦在行政某一类型行为,本《纲要》明确提出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需要思考如何定位、解读这一变化。内容的一个重大变化是“人民满意”进入到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化、法治化、程序化的制度安排中。需要思考人民满意在政府治理过程中通过享有哪些权利予以体现?路径变化上,过去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路径是通过地方的突破推动法治,目前数字法治政府、应急法治、信用法治、优化营商环境法治等重大创新领域,均并非以一个地方的创新能够推动,更需要从路径上由地方为主力军走向国家为主力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郑春燕:
从三个关系理解《纲要》新内容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纲要》始终非常关注的问题。《纲要》特别提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前没有告知到位,基于承诺等给予证明,对于传统行政行为的效力有什么样的影响需要学界给出回应。营商环境也值得注意,《纲要》明确提出建立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导致基层政府在过去利用独特的营商政策来加大本地的招商引资力度的传统做法,在将来五年规划里面会受到很大的挑战。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一直是行政法学关注的重心。在整个《纲要》当中,有很多部分涉及到改革和法治关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依法有据,表现为对特定领域立法的重视,与此同时也应注意到《纲要》对应急体系有特别的强调,应急带来的风险行政不确定性很难通过事前实体框架设计予以应对,必然就给行政法学界带来新的话题。地方和中央的关系,《纲要》有几个大的变化,比如强调省级政府统筹发放执法资格证。这样一个具体的点会给基层执法带来很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