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裁判向违规加班说不
2021-08-31     □史洪举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超时加班典型案例。其中一个典型案例介绍,某网络公司员工手册规定21:00后起算加班时间,一员工申请21:00之前的加班费差额被拒,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32000元。还有一个案例显示,一员工入职某科技公司时被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该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加班费24000元。

如今,“996”、“周六保证不休息,周日休息不保证”等成了一些上班族调侃无休止加班的口头禅。这凸显出在某些行业,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或者变相强制员工加班现象较为突出。对此,最高法院联合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发布“超时加班典型案例”,明确地向用人单位违规要求劳动者加班说不,有效地维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健全,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得到了一定遏制。但不可否认的是,用人单位违规要求员工加班,或者加班后不支付加班费等变相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且很多员工面对这种隐形侵权现象时往往敢怒不敢言,或者将其作为“潜规则”默默承受下来。一些用人单位也自认为要求员工加班是“福利”,进而不断蚕食员工的休息时间,无休止地要求员工加班。

殊不知,这些变着法子要求员工加班或者“自愿加班”的行为,已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但是,现实生活中,不乏用人单位变着法子要求员工超时加班。如将下班时间规定为18点,同时规定21点之后加班才支付加班费,以此变相要求员工在“18时至21时”的用餐和休息时间提供免费劳动。或者将拒绝超时加班的劳动者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并以此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员工签订自愿放弃加班费的书面协议,以此不断压榨员工。

这种明显违反或者变相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不断地蚕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很多初入职场者敢怒不敢言,牺牲个人时间来迁就用人单位。这种现象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一些用人单位只会得寸进尺,不断侵犯劳动者权益。甚至衍生出奇葩的“996”、“加班就是福报”职场文化,让劳动者更加弱势。

此次,最高法院联合劳动保障部门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向违规加班说不,具有显著的警示意义和指导意义。一则,各地人民法院和劳动保障部门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将有所参照,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二则让一些用人单位意识到,不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一味通过纷繁复杂的所谓“协议”来规避劳动法,架空劳动者权益的做法将行不通。只有切实重视劳动者权益,尊重劳动者,认真对待劳动者诉求,才能取得劳动者认可和信任,并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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