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写3字判赔近3万”提醒劳动维权跟进
2022-05-17     □鞠实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21年3月,彭晨宇因企业5年未涨工资决定离职。他提前30天向人资部门提交了从网上下载的模板改写的纸质辞职报告,文末有“请批示”三个字。而就是这三个字,当事企业认为这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彭晨宇一个月后自动离职,企业就状告他旷工。经审理,法院认定彭晨宇这一行为属于旷工,判他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2.9万元。

明明是按法律规定递交辞职报告和离职,最终却因为不严谨的“请批示”三个字,而成为被告并被判赔损失,确实令人遗憾。然而,在现实中,劳动者在离职时因为离职文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不在少数。看似“差不多”的文书内容,在劳动者维权时却会带来“差很多”的结果。

对此,有律师提醒,劳动者离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离职文书,学会“堵漏避坑”。写清离职原因和补偿金额等内容,慎用“申请”、“批示”、“请求”等词语;对格式条款,要敢于提出疑问,谨慎签字。

应该说,这一提醒概括了当前因法律意识不足的自身原因,造成不少劳动者在辞职过程中的辞职文书用词不严谨,从而让本不该受损的权益却无意间受损等诸多情形,对维护劳动者权益大有裨益。

但问题是,因辞职报告书写、递交轻忽以及用词不准而造成劳动权益受损,固然有劳动者自身原因,但这也不能完全怪劳动者,而且仅靠劳动者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劳动维权意识,也是不能够完全解决问题的。

一方面,这牵扯到相对太过专业的法律知识。由此次当事人的案例不难看到,劳动者辞职表面看虽然只是关系到一个简单的辞职报告,以及个别用词不谨慎问题,但其背后却是相对高深和连贯的法律问题。作为普通的劳动者,浅显的法律知识应该知道,但牵扯更高深的法律知识,如果没有更好的专业引导,如相对专业的辞职报告文本指导,恐怕很难避免许多企业高深的辞职之“坑”。而这一点,不少行业推广劳动用工合同文本,值得借鉴。

另一方面,这牵扯劳资地位不够平等问题。还以此次案例为例,在辞职报告文末使用“请批示”字样,固然有抄袭网络文本等原因,但也反映了劳动者在企业强势情况下,为了不激怒企业而不得不使用的客套用词。只不过在缺少法律知识的背景下,无意间把自己置于不利地位,掉进了一个辞职的“坑”。而这,与平时劳动者权益在企业面前不能得到足够保障也不无关系。道理很简单,如果平时劳动者权益能得到足够确保,劳资平等,如此的“谦卑”用语也许就不会出现,进而也就不会无意间掉进企业辞职的“坑”里。

这从一个侧面有力提醒,要想劳动者尽量不掉进企业辞职的“坑”,除劳动者自身在辞职过程中提高法律和维权意识外,也需劳动监察等维权部门进一步积极作出跟进服务。如像制定行业劳动合同样本一样,出台行业辞职报告样本,供劳动者需要时能够即时获得,避免由于用词不准而掉进企业辞职的“坑”里。同时,也要进一步强化劳动维权,依事实而非简单的辞职报告用词进行司法审理,以弥平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权益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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