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促进共同富裕
2022-11-01     □倪建伟 左立国 来源:经济参考报

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我国农民收入从集体经营分配的单一结构拓展为多种收入形式并存的多元结构,财产性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稳定持续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接下来要深化改革,破解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瓶颈。

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

是缩小城乡差距的关键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长139.12%,高于城镇居民的93.01%;城乡居民收入比由2012年的3.1∶1降至2021年的2.5∶1,收入差距不断缩小。近年来,受疫情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农民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贡献率减弱,推动农民财产性持续增收是保持农民收入稳定持续增长的现实选择。

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是缩小城乡差距的重点。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在水平提升和差距缩小的同时,与城市居民收入存在明显的来源结构差异。2021年,我国城市居民财产净收入是农村居民的数倍,远超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已成为破解城乡收入差距亟待突破的重点。

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长潜力巨大。当前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存在绝对值低、占比少的问题。2021年我国农村居民财产净收入为469元,仅占总收入的2.48%。与此同时,农村存在大量未被盘活和有效利用的资源,各类闲置资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关键财产并未完全释放其价值,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存在巨大空间。

推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正当其时。当前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迅速,势头迅猛。近五年,我国农村居民财产净收入平均增速达11.54%,其中2021年增速达12.1%,远超经营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随着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初步完成和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等一系列措施的出台和落实,农民财产性收入必将得到进一步提高,推进农民财产性持续增收恰逢其时。

深化土地要素改革

是财产性收入增加的核心

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根本和关键,是农民最为重要的财富。当前限制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收的主要症结在于土地制度不够健全,农民未能充分行使其土地和宅基地的权利。打通这一堵点的关键就在于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让农民手中的财产释放出更大的价值。

第一,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一是构建动态的宅基地进退机制,通过探索宅基地用地指标置换等方式扩大宅基地资格权的利用渠道。二是充分发挥宅基地和农房权利的融资功能,试点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抵押贷款。三是推进闲置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用,引导农民通过租赁、委托、合作等方式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

第二,健全完善土地征用机制。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市场化的征地补偿机制,依照权属的不同用途分类形成价格,使土地收入在政府、农村集体、农民个人之间形成均衡分配。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征地后失地农民的收入保障机制,探索补偿费基金制度,在给予失地农民基本补偿的基础上按月发放补偿金分红,形成稳定长效的收入机制。

第三,推动集体土地股权改革。重点是建立健全集体土地股份化运营机制,在将集体土地按股份量化至村民的基础上,建立农民个人土地的入股机制。同时,保障农民土地股权的占有、退出、收益等权利,畅通村民持有股权的抵押、担保途径,保障农民集体资产的股份权利,形成土地股权的制度支撑。

发挥政府作用

是实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有力保障

有为政府的有效作用,不仅在过去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更需要在未来谋求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充分扮演好助力、赋能和护航的角色。

首先,建设统一市场,为增收助力。农村资源长期“沉睡”的重要原因是交易市场建设滞后,实现资源价值必须让资源回归市场。为此,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层级多形式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等产权进入市场,规范交易制度,严格交易程序,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价格生成、签约执行等全生命周期交易服务制度,实现农村各类资源向资产的转变。

第二,优化政策金融,为增收赋能。在发展农村政策性金融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多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建设多元化金融服务网络体系。同时,积极探索财政金融联动,引导商业机构提供多元金融产品,推动财政支持信贷担保,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农村,稳步提高农村融资水平。

第三,加强政府监管,为增收护航。政府监管不仅是对农村市场行为的规范,更是对处于相对后发的农民的保护。其重点领域包括:一是落实对宅基地和农房产权流通的审慎监管,明晰权利交易范畴,规范农民产权的交易行为。二是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防止非法侵占和处置集体资源,维护村民对集体财产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监管,明确地方政府监管职责,强化地方政府风险处置能力,降低农民财产风险和投资风险。

(作者单位:浙江省重点智库中国政府监管与公共政策研究院、浙大城市学院;浙江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浙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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