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遇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职工在劳动中遭遇事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赔偿项目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工伤职工在获得工伤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职工本人具有过失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
王某在公司做电工,已有5年的从业经历,多年来相安无事。2022年4月10日,王某在没有拉闸断电的情况下接线,造成面部及双手烧伤。后虽经整容,但王某的脸部仍然留下了疤痕。王某认为,虽然自己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工伤赔偿,但这次工伤事故使他面部变得十分丑陋,其内心受到了较大的精神损害,因此还想要求公司赔偿其精神方面受到的损害。那么,法律会支持王某的这项请求吗?
【分析】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因此,对单位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职工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工伤,工伤职工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工伤,职工因本人过失造成伤害的工伤,由第三人故意造成伤害的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等,由于用人单位无过错,工伤职工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支持。本案中,王某违规操作,存在主观过错,某公司对本起伤害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因此,王某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
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
倪某是某建筑公司的职工,常年在建筑工地上从事施工作业。2022年3月,倪某在施工时,工地上的一根松动的钢丝绳突然甩出,击伤倪某的右眼,经治疗右眼球未能保住。后经申请和鉴定,倪某被认定为工伤并定为伤残五级。社保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倪某赔付了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2万元。此次工伤事故给倪某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心理上的创伤。倪某想知道自己可否向建筑公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分析】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该规定表明,职工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受到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伤员工即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自身过错在所不问。《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本案中,倪某因遭遇事故伤害失去右眼,这无疑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而且本起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上述规定,倪某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建筑公司给予其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劳资双方均有过错
可酌定赔偿精神损害
【案例】
小张是某公司的仓库主管。今年6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在上班期间,小张沿着公司厂区斜坡处行走时踩到被雨水淋湿的纸皮摔倒,导致左腿受伤。经申请,小张被认定工伤。在治疗结束后,小张左腿留下残疾,走路有些瘸,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小张认为,这次事故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在获得工伤赔偿后,他又以生产安全事故致损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一般侵权的归责是以过错为原则,即有过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张并不是在作业场所和作业过程中受伤,而是在公司厂区斜坡处行走时踩到被雨水淋湿的纸皮而摔伤,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小张在下雨天行走过程中未尽应有注意,公司未及时清理丢弃物品以清除安全隐患,双方均有过错,所以,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法院可以酌定判令公司给予小张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