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双碳”目标 推动城市绿色转型发展
2023-12-27     □刘美萍 来源:经济参考报

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绿色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和全球治理共同的重要议题。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党中央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从内涵来看,实现“双碳”目标和推动城市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具有内在一致性。在“双碳”目标下,如何实现我国城市绿色转型发展是一项重要课题。

城市绿色转型发展的价值意蕴

我国的碳排放主要是以生产领域为主,进而带动消费领域的碳排放,生产和消费呈现高度正相关性。控制碳排放促进经济发展,短期可以通过控制消费领域的碳排放,增加生产领域的碳排放来获得发展优先权。

具体体现在:第一,我国的碳排放主要以煤炭为主,一方面体现生产发展的能源需要,另一方面也说明煤炭的碳排放效率如果进一步提高,可为我国的碳排放事业作出巨大贡献;第二,我国碳排放虽然体量大,但由于国土面积广袤,人均温室效应并不明显,这凸显了碳排放权益交易的重要性,有利于构建整体的发展优势;第三,我国的温室效应主要来自电力、供热方面,其次是生产、建筑领域,所以,控制碳排放主要针对电力、供热部门,还要规划好生产、建筑的碳排放问题。

经济发展并不必然带来环境破坏。在环境友好的情况下,经济也可以保持正常增长,关键是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路径。中国经济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要努力提高发展质量,把以碳排放的总量控制为核心的“双碳”目标作为我们追求的目标。要探索通过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促进地区碳排放交易等方式来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长远看,碳中和与经济发展兼具是最佳目标组合。

在我国经济发展获得巨大提升的同时,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在城市的发展中,“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理念对城市的舒适性、安全性,生活的便捷性、和谐性以及环境的生态化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城市的高质量发展,既要看增量也要看质量,兼顾经济发展和人民幸福,在关注经济总量的前提下,统筹兼顾生活、生态、安全等。

城市绿色转型面临的挑战与制约因素

我国正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仍然是主要工作,加之能源结构偏碳,实现“双碳”目标任务依然艰巨。此外,实现“双碳”目标需要有完善的基础条件,强大的人才、技术支持,在绿色创新能力方面有自主可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在绿色标准体系的构建上比较健全,跨区域沟通协调体系比较顺畅,而我国在某些方面仍然比较薄弱。

城市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还受到多种因素制约,例如,在一些地区传统经济比重仍然较高,很大程度上拉动了碳排放量的增加。同时,也要考虑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人口数量也会影响到能源需求量,进而影响能源消费量。

在环境和资源的双约束下,规制政策具有规制效应。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碳排放政策和建立相应的环境规制,帮助企业降低能耗,促进环保。环境规制应该包括三大类:对传统企业的环境规制,防止高污染及其形成的污染效应;对传统企业转型升级或者嫁接改造的环境规制,引导企业或产业转型升级;对新兴低碳化和绿色企业的规制,主要是引导和示范效应建设。城市发展与城市碳排放之间有着复杂关系,要因地制宜制定碳排放政策,做好环境规制与引导。

促进城市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路径

一个有竞争力的城市,不光有健全的产业、发达的商业、有吸引力的社会环境和服务,还有自我迭代和自我修复能力,促进城市低碳化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前进路径。

一是调整能源结构,确保我国能源有效和安全。推进低碳化是逐步进行的,不可一蹴而就。当务之急是确定碳减排标准,实施碳减排行动战略,对碳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加强碳排放检测,逐步减少碳排放的强度和频次,形成符合城市实际又符合国际标准的、世界先进或适度超前的碳排放行动。我国要积极采取碳减排措施,推行低碳生产模式和低碳生活模式。

二是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发展新兴产业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使用新技术,形成新产业。二是传统产业经过新技术改造,形成改造产业或者新品质产业。三是把不盈利的公益活动,通过产业化的方式进行运作形成新产业。随着我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继续发挥工业企业的乘数带动效应,新兴工业和新兴产业会不断融合发展,高端制造业、新技术产业、新兴服务业等会不断提高城市的品质。

三是加强环境规制,提高城市转型发展的可持续性。不同城市实施不同的规制办法,同个城市不同区域也可以实施差别化的规制办法。在不同环境规制水平下,我国各类投资的碳减排作用存在差异,环境规制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各类投资发挥积极碳减排作用。要有明确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低碳和绿色产业发展。还要实施环保责任制,避免高污染企业进入,实行谁批准谁负责。

四是促进碳排放交易,协调不同地区发展权和环境权。碳排放交易是一个可交易的配额制度,富裕地区可以向落后地区购买一定的碳排放权,双方在一定程度上交换环境权和发展权,充分利用资源,有利于盘活地区经济。

(作者单位:中共厦门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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