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在超募资金使用方面,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规则》明确了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情形,包括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而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等。《规则》优化募集资金置换的规定,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明确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情形时的重新评估论证要求,引导公司密切关注募投项目进展,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中国市场学会金融委员付立春表示,《规则》要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专注主业,并强化资金安全性管理,对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必须用在主营业务上,避免被挪作他用,确保企业资源集中投入在最具竞争力的领域,助力核心业务提升和可持续发展。二是防范资金风险。通过规范现金管理,防止资金闲置或流向高风险投资项目,降低财务风险。这不仅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提高了市场透明度和企业的资金安全性。三是支持创新和转型。引导企业将资金更多投向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特别是高科技领域和制造业的创新发展,为实体经济注入动力。
“《规则》能够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减少盲目扩张和短期投机,帮助企业专注长期价值创造,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资本市场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