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不是侵权“挡箭牌” 法院这样认定AI“盗脸”
2026-04-17     □记者 张莫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期有网友发现,在某短剧平台上,好几部AI短剧里都出现了和某知名演员长得几乎一模一样的虚拟形象。不只是明星,普通人也常被曝遭遇AI换脸。前段时间,某汉服博主的原创写真就被AI短剧擅自盗用,并被塑造成了贪财好色的形象。

当换脸变得更加“轻而易举”,法律该如何识别被盗取的肖像?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AI换脸引发的侵权案件,以公众可识别性为标准,给这项新技术的应用划定了清晰的边界。

此案的原告为国内某知名演员。其发现,被告A公司制作并发布的短剧中,通过AI换脸技术将原告肖像拼接至剧中角色面部,致使公众误认为原告参演了该剧,相关话题在社交平台引发热议。另一被告B公司则在其运营的视频账号中上线了该短剧。

A公司辩称,涉案形象系AI生成,并非主观使用原告肖像,且争议片段时长极短,已及时下架。B公司则称,其已获得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并非制作者,不存在侵权故意。

法院查明,涉案短剧共44集,时长90分钟,其中两个片段使用了AI换脸技术,换脸后的面部与原告高度相似。社交平台上出现大量“#短剧疑似AI换脸演员某某#”等话题,众多网友纷纷参与讨论并质疑该剧使用了原告的肖像。

法院认为,虽然AI换脸后的形象与原肖像并非完全一致,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肖像是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只要一般公众能够识别,即构成肖像权侵权。法院指出,A公司未能复现其声称的AI生成过程,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认定其存在侵权故意。B公司虽获得著作权授权,但著作权不能吸收或覆盖肖像权,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亦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令A、B两公司分别在其视频账号发布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本案的核心焦点之一,是AI技术生成的面孔的可识别性该如何界定。

针对这一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高雅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肖像是通过一定载体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在这起AI换脸案中,我们对轮廓、五官等关键特征进行了重点比对,发现剧中角色的面部特征与原告几乎一样,同时多个社交平台上出现了大量讨论,社会一般公众能够将涉案短剧中的形象识别为本案原告。最终法院认定,涉案形象使用了原告的肖像。

在此类的AI换脸侵权案件中,短剧制作者和传播平台各自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高雅结合本案逐一进行了分析。

对于短剧制作者,她指出,不能以AI偶发性撞脸来免责。“被告作为专业的短剧制作方,对影视行业及原告的知名度应有认知。其声称是偶然撞脸,就应当对创作过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A公司无法复现其声称的AI生成过程,法院不予采信。使用AI换脸技术,不能成为侵权的挡箭牌。”高雅说。

对于传播平台,高雅明确表示,享有著作权授权并不是侵犯肖像权的免责事由。“肖像权和著作权是两种独立的权利,分属不同主体。基于两种权利之间的价值差异,应对人身权益给予更高保障。”她指出,传播方负有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对于本案这类时长较短、肖像辨识度较高的内容,审核难度相对不高,平台如果未加审查即发布,属于未尽到注意义务,不能做“甩手掌柜”。

高雅坦言,普通人遭遇AI换脸侵权时,往往会面临取证不及时、损失难以量化、侵权主体难以确定等问题,因此需要提高警惕、做好防护,谨慎在公开平台分享高清正面照和动态视频,同时注意隐私设置。一旦发现“盗脸”情况,要立刻开展取证工作:可以通过录屏、截图、拍照等方式,完整记录侵权内容,包括发布账号、链接、发布时间以及相关的点赞、评论信息;也可以借助可信时间戳、公证等专业手段固定证据。之后,第一时间向发布侵权内容的网络平台提交投诉通知,要求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处理措施,并留存好投诉凭证。若能够确定侵权人,还可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实习生徐语帆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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